新闻动态CASE SHOW

诚信 责任 感恩 进取 创新 共赢坚持成就客户

热点内容

企业一次性收取租赁期全部租金,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?

发布时间:2025-07-24 浏览量:180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10〕79号)第一条的规定:“根据《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企业提供固定资产、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,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。其中,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,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,根据《实施条例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,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,在租赁期内,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。

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、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,也按本条规定执行。”

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。
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

相关产品

    暂无相关产品...
服务热线

服务热线

18913526022

微信咨询
苏州瑞鸿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
返回顶部